2007年6月2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2007年第14号公告,正式允许外资实验室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该公告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申请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二)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 (三)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 (四)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可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外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开展意味着中国的检测市场将进一步向国际检测机构开放。
公告链接网址: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175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