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

(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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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 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 和 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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