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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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十四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等措施,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产品设计、新型材料及环保产品生产、报废车拆解、旧零部件再制造和材料回收再生技术,开发应用先进的检测试验装置及设备,建立新型、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提高汽车回收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国际竞争力。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将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汽车限用材料时间表,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环保、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产品在一定时间内达不到可回收利用率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对其加收环保处理费。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十七条: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等。 政府采购汽车产品时,要优先选择可回收利用率高的产品。 报废汽车车主、回收拆解企业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等相关政策法规交付、回收、拆解、处理报废汽车。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十八条: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体系。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三十九条: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及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回收利用率。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第四十条: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制定促进报废汽车再生利用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将针对我国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情况,组织相关机构、企业等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力争如期实现我国汽车产品分阶段回收利用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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